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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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汇编了截至2022年8月25日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部分政策

 

1.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

2.延伸材料一:教育部部署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

3.延伸材料二:开创新时代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7号)

6.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

7.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8.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与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9.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教职函〔2021〕46号)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

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快速发展,为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和教育公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存在办学定位不够明确、制度标准不够完善、治理体系不够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不能很好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继续教育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加强内涵建设,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需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系统谋划,分类指导。坚持系统思维,整体谋划事业发展,引导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明确各自办学定位,形成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育人为本,提高质量。坚守教育初心,落实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教学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夯实基础,强化能力。加强办学条件对办学规模的约束作用,增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办学能力,扩大优质资源供给。数字赋能,精准治理。充分发挥继续教育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优势,率先实现数字化转型,提升办学和管理智慧化水平。

3.主要目标。建立健全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服务体系,形成办学结构合理、质量标准完善、办学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有效、保障机制健全的新格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资源供给更加丰富,办学质量显著提升,服务能力和社会认可度大幅增强,为学习者接受优质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好服务。

二、构建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办学体系

4.明确办学定位。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应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举办相应学历继续教育。主办高校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学历继续教育作为落实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纳入学校发展规划。要强化学历继续教育的公益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下达经济考核指标,确保办学质量与学校的品牌声誉相统一。

5.优化办学形式。自 2025 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统一为“非脱产”,主办高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等,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教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统一通过成人高考入学,统一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统一最低修业年限,统一毕业证书。已注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按原政策执行。

6.推进分类发展。主办高校要依据自身办学定位、特色优势,科学确立学历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支持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结合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学历继续教育,办出示范、引领发展。支持地方高校重点举办“服务地方、办学规范、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学历继续教育。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需求,重点面向一线从业人员,举办服务“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的学历继续教育。

三、全面落实教育教学要求

7.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主办高校要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落实到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各方面,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全面推进体现继续教育特色的课程思政建设,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思政育人新模式,建立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

8.规范教学组织实施。主办高校应重视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要求。探索通过实践作业、情境测试、技能认证等方式科学评价学生能力水平。要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入校学习、活动的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应集中举办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要活动。

9.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主办高校要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学科专业特点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和学生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 20%。鼓励通过参与式、讨论式、案例式、项目式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注重学习体验。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主办高校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学历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配足配好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200;要将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主办高校返聘本校优秀退休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教学。主办高校要将在职教师承担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规范和加强办学管理

11.严格办学基本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见附件 1),并将其作为核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质、确定招生计划上限、监测办学质量、评价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办学基本要求中的指标将逐步纳入教育统计。教育部将分专业类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各地、各主办高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见附件 2),进一步明确目标规格,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组织实施。

12.加强教材建设管理。各地、各主办高校要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压实管理职责,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管理体制,加强教材规划,提升编写质量,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教材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主办高校党委对本校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的选用工作。鼓励有关单位开发适应学习者在职学习需要、深度广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满足交互式学习要求的高质量教材。要强化支持保障,加大对优秀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的支持力度。

13.规范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各主办高校要认真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和程序,控制布点数量和范围,加强办学监管和质量监测。各地可通过政策引导、项目等形式,鼓励有条件的主办高校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14.健全监督评估机制。主办高校要健全学历继续教育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制度建设,每年进行教育质量自我评估总结,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采取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本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常态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教育部将本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分别纳入本科教育教学评估、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等工作范围,并视情况开展专项评估、督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信用管理记分和处罚机制,开通违规办学举报受理渠道。

五、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

15.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水平。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全国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学生和社会公众。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数据联动,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专业设置、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报名渠道、学费标准等信息,实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务一网通办、信息一网公开。

16.促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教育部将广泛汇聚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推进在线课程和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继续教育“课程超市”和 24 小时“线上学堂”。鼓励学校自主或与有关机构联合开发优质网络课程。支持探索资源建设使用可持续发展机制,支持资源版权方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定价、交易。鼓励探索面向境外在线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的模式和途径,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际化水平,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

17.推动办学管理智慧化。主办高校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方式,加强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收费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理,提高办学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杜绝人为干预,保证流程规范、监管有效。推进教育行政部门智能化监管,实现体系化、实时化、闭环化的监测预警以及数字化、系统化、自动化的质量评价。

18.加强教育教学在线常态监测。主办高校要全面加强对学历继续教育教师线上教学、学生线上学习的日常监测,将教学效果、学习状态计入教师考核和学生评价,精准判断学生学习状态与教学质量,实现个性诊断与即时干预。教育部将推动各地各主办高校教学管理系统与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常态化监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情况。

六、强化组织实施

19.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各主办高校要加强党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正确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贯穿办学全过程,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作用,确立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学历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领导体制。学历继续教育的重大决策须经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历继续教育的全过程监督。

20.压实各方责任。教育部强化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组建高等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加强研究、指导和决策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对本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监管职责,将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主办高校领导班子工作考核体系,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主办高校要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坚持管办分离,明确所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健全招生宣传、学费收缴、校外合作、财务管理、证书发放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完善办学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范管控机制。

21.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各主办高校应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学分制收费管理模式,推动健全举办者投入和学习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相结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机制。主办高校要保障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费收入使用管理,学费收入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收代缴,严禁上缴前分配。

22.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加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成果、发展成就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强继续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相关高校围绕继续教育热点难点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与引领性实践。各地要持续完善本地区违法违规广告部门协同治理工作机制,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营造清朗环境。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

2.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

                                    

2022 年 7 月 23 日

 

 

 

延伸材料一:教育部部署推进

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推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全面规范、提高质量”为主线,对普通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推动形成办学结构合理、质量标准完善、办学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有效、保障机制健全的新格局。

《实施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全民终身学习理念,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加强内涵建设。按照“系统谋划、分类指导,育人为本、提高质量,夯实基础、强化能力,数字赋能、精准治理”的原则,形成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格局。

《实施意见》要求,主办高校应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办学条件,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举办相应的学历继续教育,强化学历继续教育的公益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普通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统一通过成人高考入学,统一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统一最低修业年限,统一毕业证书。推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学历继续教育,地方高校重点举办“服务地方、办学规范、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学历继续教育,高等职业学校重点面向一线从业人员,举办服务“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的学历继续教育。

《实施意见》针对教育教学环节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强调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立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规范教学组织实施,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全过程管理;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混合式教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配足配好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办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要求,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管理,压实管理职责,加大对优秀继续教育教材的支持力度;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和程序,控制布点数量和范围;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进行常态化质量评估监测。

《实施意见》强调,要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水平,广泛汇聚优质数字教育资源,促进优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主办高校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创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方式,提高办学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全面加强教育教学在线常态监测。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主办高校要加强党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压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主体责任,建立保障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优秀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加强继续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完善违法违规广告治理工作机制,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营造清朗环境。

 

 

 

 

延伸材料二:开创新时代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普通高校是学历继续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普通高校通过举办函授、业余、脱产、网络等形式学历继续教育,将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辐射全社会,为成人学习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学习机会,为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素质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普通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还存在办学定位不够明确、制度标准不够完善、治理体系不够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不能很好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入新时代,随着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愈发迫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乘势而上、加强改革,推动由规模扩张向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转变。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研制的过程?

答:我们组织力量赴 10 个省市 77 所高校实地调研、走访座谈,面向全国高校、用人单位开展问卷调查,累计回收问卷近 2万份,形成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关情况调研报告。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聚焦突出问题、分析根本原因,提出系统性的改革措施。文件制定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积极吸收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做到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三、请介绍下《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共 22 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全民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内涵建设,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系统谋划、分类指导,育人为本、提高质量,夯实基础、强化能力,数字赋能、精准治理”的原则,形成办学结构合理、质量标准完善、办学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有效、保障机制健全的新格局。

第二至五部分是主要任务,聚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构建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办学体系、全面落实教育教学要求、规范和加强办学管理、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 15条具体举措。

第六部分是组织实施,主要就加强党的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加强经费保障、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要求,并作出工作部署。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改革举措有哪些?

《实施意见》对普通高校举办什么样的学历继续教育、如何办好学历继续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办学定位。要求普通高校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等原则,举办与学校定位、特色相适应的学历继续教育。要将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强化公益属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优化办学形式。明确自 2025 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统一为非脱产,主办高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等,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教学。已注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按原政策执行。

三是推进分类发展。支持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结合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学历继续教育。支持地方高校重点举办“服务地方、办学规范、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学历继 续教育。支持高等职业学校重点面向一线从业人员,举办服务“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的学历继续教育。

四是严格办学基本要求。列明普通高校举办学历继续教育所需师资、场所、设备、资源、经费、制度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将其作为核定办学资质、确定招生计划上限、监测办学质量、评价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五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组织实施、校外教学点管理、教学模式改革创新、师资队伍建设等教育教学各环节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同时明确了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等要求。

五、如何推动《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高等继续教育战线的重要任务。我们主要将从三个方面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办好学历继续教育放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大框架中去认识、谋划,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去看待、推动。要加强组织领导,第一时间传达到位,迅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

二要强化落实落地,突显改革实效。《实施意见》方向明确、内涵丰富,既有宏观指导,又有具体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改革实施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地高校的指导。各有关高校要根据文件要求,全面深化学历继续教育改革,找准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细化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一抓到底。

三要推动示范引领,形成良好氛围。推动各地各高校在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模式、数字化转型、社会服务、学术研究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同时,加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成果、发展成就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引领和辐射作,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三、压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销。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职责要求。高校应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通过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职责及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中止合作协议的情形等。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五、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要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国家开放大学主讲教师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辅导教师可由分部认定选用。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高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七、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教师酬金由总部、分部财务部门分别据实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制。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校外教学点的宏观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高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

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对省域内每个设点单位承接的高校校外教学点数和开设的专业数等作出上限规定,对省域内校外教学点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要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对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给予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加强组织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至 2022 12 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从 2023 1 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 2023 年起给予 2 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附件: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

                2022 4 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考试中心: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统筹与管理,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与统筹

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以下简称高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科学合理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应加强本地区(系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办法》关于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要求,组织专家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地区专业规划和《办法》相关规定的拟设置专业,应督促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

二、加强专业设置监督与管理

高校应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对已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撤销评估不合格或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专业点,应督促学校及时整改或撤销,对违规办学情况严重的高校应取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教育部将加大对各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检查力度,对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材料进行抽查,对于责任履行不到位或登记备案的专业点普遍不符合要求的省份予以通报,根据情况减少或暂停全省专业点新增。

三、做好2022年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

2022年拟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2022年填报、拟于2023年注册学生学籍的专业)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填报。

(一)普通高校、职业高校应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国家控制的专业须具备全日制国家控制专业设置资格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开放大学、成人高校原则上不设置国家控制专业。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暂停新增网络教育专业点。高校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专业设置填报。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高校拟开设专业进行评议和统筹,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x(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我部。

(三)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专业设置由国家开放大学统筹提出,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后确定。国家开放大学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

(四)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筹提出本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将《2022年xx(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总表》(见附件3)2022年3月31日报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

(五)教育部于2022年5月31日前公布备案结果,备案结果将与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对接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填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六)高校如有账号新设或更名问题,由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经我部核准后办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用户名、密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发放。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朱晓晖、苗林波,010-57519531、57519078;电子邮箱hangban@ouchn.edu.cn;

教育部考试中心高卓,010-82520092;

教育部职成司:郑戌冰、邱懿,010-66097822;电子邮箱 dce@moe.edu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成司高等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

附件:1.2022年xx(省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

2.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拟招生专业情况汇总表

3.2022年xx(省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公安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技能型社会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社会上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虚假、夸大广告宣传问题日益凸显,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的利益,严重破坏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影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社会声誉。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规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高校应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校内二级学院和高校设置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含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笔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四)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督促属地高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社会助学机构规范广告宣传,完善管理制度,通报典型问题,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网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网站和账号,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处罚;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域名和IP(互联网协议)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经认定违法违规的网站和APP等,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进行处置;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认定违法违规的平台、APP等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打击。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21年10月-2022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0月11月底)。各部属高校对本校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广告开展自查和排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属地高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社会助学机构等开展自查和排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督促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底)。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21年11月前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如涉及跨省、境外等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请填写汇总表(见附件)及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2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2年2月20日前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结果。通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充分认识整治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部门问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督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信用监管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渠道,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震慑,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鲁亚辉、徐璐,dce@moe.edu.cn。

 

附件: 跨区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年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升学习支持服务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各校对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检查要点》

(附件1)做好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各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定位和统筹部署情况。

(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各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附件2),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的情况。

(三)宣传工作。各校开展办学、招生宣传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教职函〔2021〕46号,附件3)的情况。

(四)招生工作。各校开展招生工作情况和规范招生行为等情况。

(五)专业设置。各校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附件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7号,附件5)等文件要求,科学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推动专业布局结构优化等的情况。

(六)教学实施。各校实施教学工作情况,以及指导校外教学点组织、实施教学工作情况。

(七)教务管理。各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考试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教学监测和教学质量管理等的情况。

(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各校建设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律、学习特点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情况。

(九)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各校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取和经费管理等的情况。

二、工作程序

(一)自查自纠。各校落实办学主体责任,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门工作小组,严格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检查要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步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专项检查工作。

(二)撰写报告。各校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字数控制在8000字以内,报告内容直面问题,忌套话、空话,一般包括: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情况;2.自查自纠工作基本情况;3.存在问题(逐项对照,不包括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部分,该项问题单列);4.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存在问题(具化校外教学点数量、依托单位情况、教学点办学情况、存在问题等);5.整改措施(也可另附整改方案)。

(三)跟踪整改。各校根据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填报《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存在问题整改台账》(附件6);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专项检查情况,填报《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专项检查台账》(附件7)。同时结合办学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举措,完成整改工作。

(四)专家检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提供的自查自纠报告进行审查,对各校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台账进行检查;抽查部分学校,实地检查学校落实有关要求情况。

(五)长效机制。各校根据专家反馈意见和自查自纠情况,进一步落实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实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

三、其他

(一)省教育厅将对出现落实教育教学主体责任不力、违反有关文件要求、教学管理混乱、校外教学点管理不力、引发负面舆情、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制招生专业、取消校外教学点设置、减少招生计划、取消省继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推荐资格或减少限额等处理措施。

(二)高校要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针对不符合教职成厅[2022]1号文所要求资质的现有校外教学点,要科学预判风险点,加强同设点单位的沟通对接,按照“一点一方案”的原则,于2022年9月前制订各教学点过渡期整改方案,重点做好过渡期间原有在籍学生的管理和学习支持服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三)请各校于6月10日前将有关检查材料发送至邮箱zzcjxjy@gdedugovcn。材料清单包括:1学校报送公文(加盖学校公章的PDF扫描版);2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word可编辑版本);3.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存在问题整改台账(附件6,execl电子版);4.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专项检查台账(附件7,execl电子版);5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规章制度汇编(制作封面、目录,并汇总为一个PDF文件);6 学校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8,execl电子版);7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上述第2-7项材料同时作为公文附件。邮件主题为“学校全称+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检查材料”。

 

普通本科高校联系人及电话:苟雅斐、张兵,020-37627351;其他院校联系人及电话:夏爱军、郑智源、周宝堂020-37804142、37626896。

 

附件: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检查要点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3.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教职函[2021]46号)

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7号)

      6.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存在问题整改台账

         7.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专项检查台账

         8.学校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 2022年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招生与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规范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与教学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高校要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校日常工作范围,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管理纳入学校党委议事范围,建立健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各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要秉承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下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济考核指标。各高校要加强领导,压实办学主体责任,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风险防控,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积极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化发展,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

二、 统筹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

各高校要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稳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有教学点对照自查整改。各高校要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按照“一点一方案”原则抓紧制订现有校外教学点整改方案,并于年内完成现有校外教学点整改工作。

(二)校外教学点统筹规范设置。根据《通知》要求,2022年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2023年1月起,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要求开展设置及备案,具体另文通知。

三、严格规范2022年校外教学点招生

各高校2021年备案招生的校外教学点中,设置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校外教学点,2022年可按规定正常招生;2021年已备案的其他类别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其他教学点”)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经学校研究确有需要且履行下述相关程序后可适当安排2022年招生计划。其他教学点招生计划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实际下达为准。

(一)基本条件要求

1.其他教学点设点单位财务状态和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非常规的司法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

2.其他教学点办学条件优、管理水平高、保障力度强,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经验丰富,教学质量有保障。其中,民办机构须具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其他教学点招生专业已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备案

4.其他教学点学生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高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严禁跨学年缴费,严禁其他教学点及其设点单位以任何名义代收费或搭车收费。其他教学点必须把学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账户等信息作为招生宣传的必要要素。

5.其他教学点招生计划要与办学条件相匹配,2022年招生计划数原则上应不大于该教学点2021年同期实际招生数。

6.其他教学点的宣传、招生和实际的教学地点必须统一,严禁“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

(二)相关程序要求

1.高校认真调研市场需求和办学需要,组织论证其他教学点2022年招生基本条件要求,制订学校2022年其他教学点招生工作方案。

2高校充分研判存在的风险,制订学校2022年其他教学点招生风险防控处置方案,落实对其他教学点的跟踪管理和风险监测,确保其他教学点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高校将2022年其他教学点招生工作方案及其风险防控处置方案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

4.高校与其他教学点设点单位签订2022年招生与教学管理补充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重点保障当年招生学生权益,补充协议内容应覆盖到2022年招生学生全部完成学业。

请各高校于8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邮箱 zzcjxjy@gdedugovcn材料包括:1.学校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学校论证情况、学校党委审议研究情况等,盖章扫描PDF版本);2.高校2022年其他教学点招生工作方案及其风险防控方案(盖章扫描PDF版及可编辑电子版);3高校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拟招生安排汇总表(见附件,execl电子表);4高校与其他教学点签订的补充协议(盖章扫描PDF版本);5.其他教学点资质佐证材料(对应基本条件要求的12点内容)邮件名称统一为“高校院校代码+高校名称+2022年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备案材料”。

 

职终处联系人及电话:郑智源、周宝堂,020-37626896;高教处联系人及电话:苟雅斐、张兵,020-37627351;规划处联系人及电话:涂浩然,020-37626716。

 

附件:高校2022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拟招生安排汇总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委网信办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网信办、公安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高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附件1)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规等,决定2021年10月-2022年2月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省属高校及其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自考助学机构,省外高校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等。

二、整治内容

重点围绕教职成厅函(2021]21号文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相关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宣传行为开展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各地市教育局、各高校和各省外高校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广告宣传,查找存在问题,立行立改,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报告(含基本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线索,立行立改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报省教育厅(将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zzcjxjy@gdedugovcn)各高校负责对本校和与本校有业务关联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等开展自查自纠:在粤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务的省外高校对其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的社会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督促有关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高校及时处理自查自纠发现和社会反馈的问题线索,对于未经本单位法人授权擅自发布相关广告宣传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属地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如涉及跨地市、跨省、境外等需要省直以上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高校或地市教育局填报汇总表(附件2),及时报送学校属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将盖章扫描版本、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zzcjxjy@gdedu.gov.cn)。

(三)总结巩固。各地、各高校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区域(本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工作,视情况通报违规典型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和教职成厅函[2021]2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与同级各有关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等宣传媒介显眼位置公布本地(本校)专项整治投诉线索受理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附件3),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将善章扫描版本、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zcjxjy@gdedu.gov.cn),省教育厅汇总后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各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宣传投诉电话及邮箱地址应长期、常态面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专项整治月报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专项整治期间,于每月最后一天报送专项整治月报,字数不超过800字。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

2.跨区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

3.各地市教育局和高校专项整治信访电话邮箱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