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中山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39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3年12月22日
中山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以规范有序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为导向、进一步深化继续教育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即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其中,教师进修教育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是中山大学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科学发展、建设品牌、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举办非学历教育,遵循自招、自办、自管原则,不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继续教育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三)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
(四)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五)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六)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七)其他非学历教育管理事宜。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非学历教育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如下: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对干部培训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办学方向予以指导;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非学历教育中的校外(境外)授课师资和讲座论坛审核管理,开展对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备案管理;
(三)校长办公室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投标材料和写实性结业证书等培训相关材料的用印工作;
(四)发展规划办公室法规与法律事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办学合同规范性审查;
(五)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非学历教育校内师资的审核把关;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对外交流事务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相关经济政策的制定以及办学收入和支出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三章 办学单位及其职责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审批准予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单位(指承担学历教育的院系,以下简称“教学单位”)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集中办学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地域优势、办学经验优势和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要求和程序,自主开展及与校内教学单位合作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
(二)主要依托学校的师资力量开展办学,不断优化办学实施过程管理,提升办学质量,保障规范办学;
(三)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教学单位在不影响学历教育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非学历教育工作。对于符合申办条件的项目,教学单位应向继续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办学。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拟申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学单位应按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学错位发展的原则申办项目,拟申办项目不应与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项目重复或类同;
(二)项目定位应与本单位学科发展建设高相关,以创建高质量、高水平、高层次精品办学项目为目标,并立足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
(三)项目应属于各级政府机关、大型央企等指定的项目;
(四)项目聘任师资应以本单位自有师资为主;
(五)申办前需向继续教育办公室提供项目举办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明确课程教学计划和师资等条件保障,并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举办或参与非学历教育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优势,经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通过后,自主规范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
(二)参与继续教育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的,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教师承担相关的教学任务;
(三)确保每学年度自主举办及参与办学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教学总时数不高于本单位学历教育教学的总学时数;
(四)落实管理责任制,指定一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本单位非学历教育工作,重要事项须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五)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办学单位对其承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承担依规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责任,具体如下:
(一)负责项目研发设计、立项,并根据立项结果制定培训方案;
(二)负责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实施理论和实践课程教学;
(三)负责开展师资队伍与办学团队、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效果评价等;
(四)负责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
(五)负责做好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等政治把关;
(六)其他与非学历教育项目过程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除办学单位以外,校内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中山大学”或者其所属单位名义在校内外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十五条 中山大学各附属医院、各地方研究院等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所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纳入学校继续教育统一管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附属医院、各地方研究院每年初向学校继续教育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报告(含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执行一班一申报方式,填写《中山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表》,附课程、师资、宣传及项目合同等办学材料,经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等办学活动。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办学单位承接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应当按照党委组织部制定的规划和管理制度执行,并定期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名称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定名为培训班、研修(讨)班、讲习班等。办班的名称中不得含有“MBA”、“EMBA”、“MPA”、“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专升本”等与学历(学位)或者暗示带学历(学位)性质的字样。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不得使用上级文件禁用的各类字样。
第十八条 所有对外发布的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材料(含招生简章等)均须经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符合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招生宣传内容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招生宣传内容需要在社会性媒体平台发布的,继续教育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课程设置应当结合培训对象、培训主题有效开展,注重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不能涉及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敏感议题,不得开设明令禁止的课程。
第二十条 办学单位应对办学项目师资进行严格审查。项目授课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师德师风端正。严禁授课中出现违背师德言行、发布违法言论、违反校纪校规、酿成重大教学事故等情况。
办学单位对于首次邀请授课的师资应当提交继续教育办公室及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安排授课及入库。办学单位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校内师资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须与教师本人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经教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邀请校外师资授课应当先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批;邀请校外的境外师资授课应当先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授课师资库应定期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委托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所签署的非学历教育委托办学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使用学校非学历教育委托办学项目合同范本的,由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后,加盖中山大学继续教育业务的合同专用章。使用非范本的,经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提交发展规划办公室法规与法律事务处审批后,加盖中山大学继续教育业务的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继续教育办公室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组织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学员在完成所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合格后,由继续教育办公室按照培训项目性质和培训时长,办理中山大学结业证书或办学单位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结业证书、学习证明须与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一致。
办理中山大学结业证书须报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用印;办理办学单位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须报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后,由办学单位用印。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非学历教育课堂教学情况常态化检查。凡在办学环节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办学单位进行整改,通过质量管控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的改善与提升。办学单位整改完成前暂停其办学项目申办资格。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做好办学档案管理工作。在办班结束后,做好办班资料,如办学申报表、项目合同、学员名单、结业证书发放登记等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应定期将办学情况报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非学历教育向校外积极拓展办学空间;校内在保障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尽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办学条件保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报继续教育办公室初审后转财务处复审并备案,由办学单位进行收费公示方可执行收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须全额缴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统一开具合法票据,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流程、办学收入的结算分配、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应严格执行学校劳务酬金发放审批流程和开支标准。
第三十一条 教学单位承担继续教育学院安排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所产生的“教学直接费”(含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由财务处直接划转到教学单位相关账户。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教学直接费”统筹安排,制定分配方案并报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后,按照方案进行二次分配。
继续教育学院不得向校内教师直接发放“教学直接费”(含课酬、劳务费等酬金)。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收入的分配分为上交学校和办学单位留存两部分,办学单位留存部分的具体分配比例及开支范围按学校相关经济政策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学校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向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有“中山大学”、“中大”或“SYSU”等中外文字样和校徽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主办或者承办冠有“中山大学”、“中大”或“SYSU”等中外文字样和校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外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亦不得依托学校师资、设施在校内外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或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十七条 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违背师德言行、发布违法言论、违反校纪校规、酿成重大事故等情况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授课教师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如所涉非学历教育项目为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取消向授课教师所在人事关系单位发放当次授课课酬;如所涉非学历教育项目为教学单位举办的,取消向授课教师发放当次授课报酬。除不予发放课酬外,还可根据党纪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分;
(二)授课教师为校外人员,不予发放当次授课报酬,并采取禁止再次进入学校非学历授课师资名单、向授课教师所在单位通报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继续教育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院系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学校经济损失;构成违纪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对相关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存在领导责任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或易使公众混淆的名称从事非学历 教育培训,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
(五)未按规定办学,影响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其他违反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非学历教育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继续教育办公室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继续教育办公室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39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中大继续教育〔2022〕1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之前审批立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仍按原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执行;2024年1月1日起审批立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