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各高等医药院校,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组织管理。各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指导推动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开展。
二、严格学分审核。各用人单位要督促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完成当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及时录入学分,学分录入截止时间为次年 1 月 31 日,逾期不予以补录。各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所辖各单位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学分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原则上当年年度审核工作须于次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开展自查评估,推动继续医学教育监管评估常态化,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各项目施教机构应严格落实“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本机构申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把关授课内容,规范学分授予和项目经费使用,确保项目举办符合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要求。
四、落实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发展需求,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增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措施。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保障每年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 1.5%,用于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郭雪霏、刘奉彪,联系电话:020-81851045。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6日